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審訴,248,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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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仁利
具 保 人 鄧永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審訴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永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仁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62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具保人鄧永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彭仁利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鄧永賢偕同被告彭仁利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新竹縣竹東鎮○○路51巷11弄5號及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派警前往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街313巷2號4樓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0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本院核發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

又被告彭仁利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

顯見被告彭仁利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鄧永賢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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