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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浩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45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1 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劉浩然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劉浩然明知其係籍設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路○ 段46號之役齡男子,業經新竹縣政府列徵99年度度A2088 梯次陸軍常備兵役男,應於民國99年4 月15日上午8 時10分許,前往新竹縣竹東鎮公所3 樓會議室集合出發,至新竹關西後備903 旅報到入伍服役,前揭第A2088 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並於99年4 月9 日由其母劉美君代為簽收。
又經新竹縣政府竹東鎮公所民政課里幹事簡瑞盈於99年4月14日致電劉浩然應至該公所辦理延期徵集或應於同年4月15日入營服役,詎劉浩然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依規定於99年4 月15日前往新竹關西報到,經承辦人員多次以電話及發送簡訊等方式聯絡劉浩然入營,劉浩然仍未入營服役,因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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