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易,140,201201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果芸
代 理 人 陳菁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胡美慧律師
被 告 黃蓀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果芸、陳菁瑛所犯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81條,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件被告行為後,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業有修正,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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