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
- 二、黃永海犯故買贓物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又
- 三、徐振德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事實
- 一、㈠古兆源依其社會智識經驗,明知他人向其兜售綁有腳環之
- 二、㈠黃永海明知古兆源從事收購遭人竊取之贓鴿,竟仍基於故
- 三、古兆源前於犯罪事實㈠⑤即99年3月17日至同月22日間某
- 四、徐振德可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多年未往來之
- 五、古兆源前於犯罪事實㈠⑪99年11月21日,向上開姓名年籍
- 六、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等3人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 二、犯罪事實被告古兆源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古兆源於警詢
- 三、犯罪事實被告黃永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永海於警詢
- 四、犯罪事實被告古兆源、黃永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兆
- 五、犯罪事實被告徐振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振德於本院
- 六、犯罪事實被告古兆源之犯罪事實(追加起訴部分),迭據
- 七、綜上,被告等3人之自白乃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其等
- 八、論罪科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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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兆源
黃永海
徐振德
選任辯護人 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
上列被告等3 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059號、第9122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1294號),因被告等3 人均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又犯恐嚇取財罪,共參拾貳罪(附表一被害人部分),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
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共伍罪(附表三被害人部分),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
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共肆罪(附表四被害人部分),各處如附表十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二、黃永海犯故買贓物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又犯恐嚇取財罪,共拾貳罪(附表二被害人部分),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
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共伍罪(附表三被害人部分),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三、徐振德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起算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 實
一、㈠古兆源依其社會智識經驗,明知他人向其兜售綁有腳環之賽鴿,應係放飛而遭竊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各別犯意,先後於①民國98年7 月20日前3 日內之某日(起訴書僅記載98年7 月20日前某日,應予更正)、②98年7 月20日至同月22日間某日、③98年11月17日、④99年3 月17日前三日內之某日(起訴書僅記載99年3 月17日前某日,應予更正)、⑤99年3 月17日至同月22日間某日、⑥99年3 月30日、⑦99年3 月31日、⑧99年4 月2 日、⑨99年4 月6 日、⑩99年4 月8 日(⑧- ⑩起訴書僅記載99年4 月2 日至同月8 日間某3 日,應予更正)、⑪99年11月21日(編號⑪係追加起訴部分),均在新北市三峽區某處,向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先生」,以每隻新臺幣(下同)1200元或1500元之代價,每次購買他人遭竊之贓鴿各10幾隻(其中編號⑪該次係購買12隻),總計故買贓物達11次。
㈡古兆源購得上開失竊賽鴿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各別犯意,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當日或前三日內之某時,以公用電話,撥打賽鴿腳環上所留之鴿主電話,向附表一各該鴿主恫稱:賽鴿已在伊手中,鴿主須以附表一所示款項贖回賽鴿,並應將款項匯入古兆源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潭郵局所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語,致附表一各鴿主均心生畏怖,恐懼未依指示付款賽鴿將無法生還,乃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將各該贖款匯入古兆源上開帳戶內,古兆源則於收到贖金前先行將鴿子放飛。
二、㈠黃永海明知古兆源從事收購遭人竊取之贓鴿,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各別犯意,於①99年3 月4 日、②99年3 月9 日、③99年3 月16日、④99年3 月23日、及⑤99年3 月29日,先後在桃園縣楊梅鎮○○路55號住家、或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大池旁,向古兆源以每隻1000元或1200元之代價,每次購買遭竊賽鴿約10餘隻,總計故買贓物達5 次。
㈡黃永海購得上開失竊賽鴿後,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各別犯意,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當日或前三日內之某時,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撥打賽鴿腳環上所留鴿主電話,向附表二各該鴿主恫稱:賽鴿已在伊手中,鴿主須以附表二所示款項贖回賽鴿,並應將款項匯入黃永海向朋友徐振德借用(徐振德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犯行部分,詳下述)、由徐振德於99年3 月29日在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所申請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內,致附表二所示各鴿主均心生畏怖,害怕倘未依指示付款賽鴿將無法生還,乃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各該款項匯入徐振德上開帳戶內,再由黃永海持徐振德上開帳戶提款卡將贖金領出供己花用。
三、古兆源前於犯罪事實㈠⑤即99年3 月17日至同月22日間某日,向上開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先生」買受附表三所示各該被害人之賽鴿後,竟與黃永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由古兆源於99年3 月22日中午某時許,先在桃園縣龍潭鄉○○路101 號住所將附表三所示之賽鴿交予黃永海,古兆源再先後依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聯絡附表三所示各該鴿主,均向鴿主恫稱賽鴿已在伊手中,要求給付每隻賽鴿2000元或2500元不等之贖金,方會釋放賽鴿,並佯稱另一被害人黃永海於北上付贖取鴿時,已代其等先行償付贖款,黃永海回南部途中,請各該鴿主將贖款交付黃永海即可等語,致各該鴿主心生畏怖,恐懼未依指示付款賽鴿將無法生還,而與黃永海約定在附表三所示地點,當場交付贖金並取回賽鴿,黃永海嗣後再將自附表三鴿主收得之全部金額扣除自己應領之2000元酬勞後,將其餘款項交予古兆源。
四、徐振德可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多年未往來之友人黃永海使用,黃永海有將之用於財產犯罪作為指定被害人匯款之指定帳戶之可能,竟因受黃永海請求,即基於縱黃永海利用其金融帳戶作為恐嚇取財犯罪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9年2 、3 月間某日,在桃園縣龍潭鄉黃塘村7 鄰黃泥塘18號住家,將其於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所申請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黃永海使用,嗣黃永海即持以作為指定附表二被害鴿主匯款之帳戶。
五、古兆源前於犯罪事實㈠⑪99年11月21日,向上開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先生」買受賽鴿後,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各別犯意,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該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撥打賽鴿腳環上所留鴿主電話,向附表四4 名鴿主恫稱:賽鴿已在伊手中,鴿主須以每隻賽鴿2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贖金方得贖回賽鴿等語,致附表四之4 名鴿主均心生畏怖,恐懼未依指示付款賽鴿將無法生還,惟附表四各該鴿主尚未匯款之際,警方即因調查擄鴿集團案件而認古兆源涉有重嫌,於99年11月22日12時30分許持拘票前往古兆源位於桃園縣龍潭鄉○○路101 號,將其拘捕到案,並當場扣得賽鴿12隻、與本案無關之行動電話2 具(手機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各內含SIM 卡1 張,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等物,附表四之4 名被害人因而得取回自己所有之賽鴿,古兆源對附表四4 名被害人所為之恐嚇取財犯行終而均未能得逞,古兆源為警拘捕後,配合警方調查,進而連絡案外人即其同居人張送妹前往上開住處,將古兆源用以恐嚇附表四4名被害人之手機1 具(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內已無門號SIM 卡)送至警局供警方查扣。
六、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3 人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被告古兆源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古兆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被害人陳榮輝等32人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99年他字第1000號卷第116 頁至第18 1頁)、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1 份(上開偵卷第225 頁至第227 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大警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偵查卷第228 頁、第229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 份(上開偵查卷第257 頁至第259 頁)、監視畫面翻拍照片12份(上開偵查卷第244 頁至第255 頁)、查獲現場照片6幀(上開偵查卷第240 頁至第242 頁)在卷可參。
三、犯罪事實被告黃永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永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二被害人曹友義等12人於警詢中之指述(99年他字第1000號卷第182 頁至第208 頁)、同案被告徐振德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相符,並有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表1 份(上開偵查卷第266 頁至第269 頁)在卷可參。
四、犯罪事實被告古兆源、黃永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兆源、黃永海等2 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除彼此供述相符外,亦與證人即附表三之被害人陳易成等5人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99年他字第1000號卷第209 頁- 第2 19頁),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1 份(上開偵查卷第225 頁至第227 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大警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偵查卷第228 頁、第229 頁)、查獲現場照片6 幀(上開偵卷第240 頁至第242 頁)在卷可參。
五、犯罪事實被告徐振德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振德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永海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相符,並有被告徐振德於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影本、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表1 份(上開偵查卷第266 頁至第269 頁)在卷可參。
六、犯罪事實被告古兆源之犯罪事實(追加起訴部分),迭據被告古兆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附表四被害人張文哲等4 人於警詢中之指述(100 年偵字第1294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8頁)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上開偵查卷第17頁、第21頁、第25頁、第29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上開偵卷第41頁)、扣押物品照片1 幀(上開偵卷第42頁)、扣案手機1 具(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在卷可參。
七、綜上,被告等3 人之自白乃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其等3 人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論罪科刑:㈠被告古兆源部分:⒈核被告古兆源於犯罪事實㈠向「黃先生」先後購買11次賽鴿之犯行,均係觸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
被告古兆源於每次故買贓鴿行為中,一次購買十餘隻,鴿主有所不同,而同時侵害多數鴿主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法益,每次購買贓鴿行為應依想像競合犯論以1 個故買贓物罪。
另核被告古兆源於犯罪事實㈡對附表一32位被害人所為之32次恐嚇取財犯行,均係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另核被告古兆源於犯罪事實對附表三5 位被害人所為之5 次恐嚇取財犯行,亦均係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被告古兆源、黃永海等2 人於犯罪事實之恐嚇取財犯行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另核被告古兆源於犯罪事實對附表四4 位被害人所為之4 次恐嚇取財犯行,因被告古兆源於該4 位被害人尚未匯款前即為警拘捕而未遂,均係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被告古兆源此部分4 次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惡性、情節均較既遂犯輕微,應依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古兆源上開11次故買贓物罪、32次恐嚇取財罪、5 次共同恐嚇取財罪、4 次恐嚇取財未遂罪,時間相異,被害人亦有所不同,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⒉爰審酌被告古兆源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向不知名之「黃先生」購買贓物,並進而對附表一、三、四之各該被害人進行恐嚇取財犯行,被害人數高達40餘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另念其犯後自警詢、本院審理均坦承犯罪,態度良好,尚有改過之心,恐嚇被害人匯款之金額非鉅,於被害人匯款後均能將賽鴿釋放,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⒊扣案被告古兆源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內無門號SIM 卡)係被告古兆源用以恐嚇附表四4 位被害人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古兆源坦承在卷(本院審理卷頁82),依法於所犯該4 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至於另扣得內分別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2 支,雖係被告古兆源所有,然被告古兆源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均陳明:伊均係以公共電話恐嚇附表一、三之被害人,0986、0975這兩支電話與犯行無關等語(1000號偵查卷第290頁、本院審理卷第55頁),且依卷內司法警察製作之監聽偵查報告,均無法證明與被告古兆源本案犯行有關,均不另宣告沒收。
㈡被告黃永海部分:核被告黃永海於犯罪事實㈠向被告古兆源先後購買5 次賽鴿之犯行,均係觸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
被告每次購買贓鴿行為中,鴿主不同,同時侵害多數鴿主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法益,每次購買行為應依想像競合犯論以1 個故買贓物罪。
另核被告黃永海於犯罪事實㈡對附表二12位被害人所為之12次恐嚇取財犯行,均係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另核被告黃永海於犯罪事實對附表三5 位被害人所為之5 次恐嚇取財犯行,亦均係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被告黃永海、古兆源等2人於犯罪事實之恐嚇取財犯行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黃永海上開5 次故買贓物罪、12次恐嚇取財罪、5 次共同恐嚇取財罪之間,時間相異,被害人亦均有所不同,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黃永海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明知古兆源所購買之賽鴿為不正當管道取得之贓物,仍向其購買,並進而對附表二、三之各該被害人進行恐嚇取財犯行,被害人數高達10餘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另念其犯後自警詢、本院審理均坦承犯罪,態度良好,尚有改過之心,恐嚇被害人匯款之金額非鉅,於被害人匯款後均能將賽鴿釋放,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被告黃永海持以恐嚇附表二被害人之上開行動電話1 支,被告黃永海於警詢陳明業已丟棄(99年度他字第1000號偵查卷頁36),案發迄今檢警亦無法查扣,衡情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㈢被告徐振德部分:本案被告徐振德單純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供被告黃永海作為恐嚇取財犯行之指定匯款帳戶,並無證據證明其實施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或與被告黃永海共謀共同犯上開犯行,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幫助恐嚇取財罪;
被告徐振德1 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被告黃永海犯12個恐嚇取財罪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1 個幫助恐嚇取財罪;
被告徐振德就幫助恐嚇取財罪部分,係幫助犯,惡性及違法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徐振德明知若將其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借予他人有可能作為恐嚇取財之犯罪工具,仍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借予被告黃永海,使被告黃永海可藉以逃避檢警機關之查緝,造成此類犯罪層出不窮,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本不宜寬恕,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罪,態度良好,被害人人數雖多,然受害之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未曾有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徐振德並承諾倘本院給予緩刑自新機會,其願意繳納相當金額予國庫,可見其犯後應有改過之心,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命其於判決確定後繳納國庫新台幣3 萬元,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4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錄法條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 │ │ │ │ │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匯款 (付│被害人匯款│遭擄│備 註│
│ │ │款)時間、地點 │金額(新台│鴿數│ │
│ │ │ │幣) │ │ │
├──┼───┼───────┼─────┼──┼─────┤
│1 │陳榮輝│98年7月21日 │2020 │1 │99他1000卷│
│ │ │臺中縣后里郵局│ │ │P.116、117│
├──┼───┼───────┼─────┼──┼─────┤
│2 │孫維強│98年7月22日 │2510 │1 │同上卷 │
│ │ │臺中縣大坑口郵│ │ │P.118、119│
│ │ │局 │ │ │ │
├──┼───┼───────┼─────┼──┼─────┤
│3 │杜光啟│98年7月21日 │2000 │1 │同上卷 │
│ │ │臺中縣水湳郵局│ │ │P.120、121│
├──┼───┼───────┼─────┼──┼─────┤
│4 │賴永添│98年7月21日 │4020 │2 │同上卷 │
│ │ │台中縣潭子郵局│ │ │P.122、123│
├──┼───┼───────┼─────┼──┼─────┤
│5 │羅金生│98年7月21日 │2000 │1 │同上卷 │
│ │ │苗栗縣某郵局 │ │ │P.124、125│
├──┼───┼───────┼─────┼──┼─────┤
│6 │莊健暉│98年7月21日 │2510 │1 │同上卷 │
│ │ │南投縣某郵局 │ │ │P.126、127│
├──┼───┼───────┼─────┼──┼─────┤
│7 │賴信弘│98年7月22日 │2040 │1 │同上卷 │
│ │ │南投縣某郵局 │ │ │P.128、129│
├──┼───┼───────┼─────┼──┼─────┤
│8 │許水郎│98年7月22日 │2050 │1 │同上卷 │
│ │ │南投縣某郵局 │ │ │P.130、131│
├──┼───┼───────┼─────┼──┼─────┤
│9 │李文貴│98年7月22日 │2530 │1 │同上卷 │
│ │ │臺中縣龍井新庄│ │ │P.132、133│
│ │ │郵局 │ │ │ │
├──┼───┼───────┼─────┼──┼─────┤
│10 │吳瑞熙│98年7月22日 │2020 │1 │同上卷 │
│ │ │臺中縣外埔郵局│ │ │P.134、135│
├──┼───┼───────┼─────┼──┼─────┤
│11 │江總銘│98年7月22日 │2015 │1 │同上卷 │
│ │ │臺中縣后里郵局│ │ │P.136、137│
├──┼───┼───────┼─────┼──┼─────┤
│12 │涂毓泉│98年7月22日 │2510 │1 │同上卷 │
│ │ │臺中縣潭子東寶│ │ │P.138、139│
│ │ │郵局 │ │ │ │
├──┼───┼───────┼─────┼──┼─────┤
│13 │黃文賓│98年11月17日 │2700 │1 │同上卷 │
│ │ │基隆市百福郵局│ │ │P.140、141│
├──┼───┼───────┼─────┼──┼─────┤
│14 │張榮楠│98年11月17日 │1800 │1 │同上卷 │
│ │ │新北市新莊區後│ │ │P.142、143│
│ │ │港路郵局 │ │ │ │
├──┼───┼───────┼─────┼──┼─────┤
│15 │何振順│99年3月17日 │2010 │1 │同上卷 │
│ │ │臺中縣軍功郵局│ │ │P.144、145│
├──┼───┼───────┼─────┼──┼─────┤
│16 │鄭祿亨│99年3月19日 │2500 │1 │同上卷 │
│ │ │臺中縣四張犁郵│ │ │P.146、147│
│ │ │局 │ │ │ │
├──┼───┼───────┼─────┼──┼─────┤
│17 │王秀霞│99年3月19日 │2000 │1 │同上卷 │
│ │ │請其先生前往台│ │ │P.148、149│
│ │ │中縣某處以元大│ │ │ │
│ │ │銀行帳號024222│ │ │ │
│ │ │0000000 號帳戶│ │ │ │
│ │ │匯款。 │ │ │ │
├──┼───┼───────┼─────┼──┼─────┤
│18 │陳千詩│99年3月22日 │2020 │1 │同上卷 │
│ │ │於台中縣某處以│ │ │P.150、151│
│ │ │其台灣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匯款。 │ │ │ │
├──┼───┼───────┼─────┼──┼─────┤
│19 │李文民│99年3月22日 │2000 │1 │同上卷 │
│ │ │苗栗縣某郵局 │ │ │P.152、153│
├──┼───┼───────┼─────┼──┼─────┤
│20 │王定義│99年3月30日 │4000 │2 │同上卷 │
│ │ │於台中縣某處以│ │ │P.154、155│
│ │ │其國泰世華銀行│ │ │ │
│ │ │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匯款。 │ │ │ │
├──┼───┼───────┼─────┼──┼─────┤
│21 │彭賢炎│99年3月30日 │4500 │4 │同上卷 │
│ │ │委託友人羅時壽│ │ │P.156、157│
│ │ │匯款,地點不明│ │ │ │
├──┼───┼───────┼─────┼──┼─────┤
│22 │邱素梅│99年3月31日 │2520 │1 │同上卷 │
│ │ │彰化縣某郵局 │ │ │P.158、159│
├──┼───┼───────┼─────┼──┼─────┤
│23 │葉明政│99年3月31日 │4500 │2 │同上卷 │
│ │ │匯款地點不明 │ │ │P.160、161│
├──┼───┼───────┼─────┼──┼─────┤
│24 │朱國維│99年3月31日 │2000 │1 │同上卷 │
│ │ │新竹縣竹東長春│ │ │P.162、163│
│ │ │郵局 │ │ │ │
├──┼───┼───────┼─────┼──┼─────┤
│25 │張健興│99年4月2日 │2500 │1 │同上卷 │
│ │ │委託其弟張家豪│ │ │P.164、165│
│ │ │以兆豐銀行帳戶│ │ │ │
│ │ │匯款,地點不明│ │ │ │
├──┼───┼───────┼─────┼──┼─────┤
│26 │饒玉招│99年4月6日 │1800 │1 │同上卷 │
│ │ │地點不明 │ │ │P.166、167│
├──┼───┼───────┼─────┼──┼─────┤
│27 │黃志雄│99年4月6日 │2530 │1 │同上卷 │
│ │ │桃園縣觀音鄉草│ │ │P.168、169│
│ │ │漯郵局 │ │ │ │
├──┼───┼───────┼─────┼──┼─────┤
│28 │林永祥│99年4月8日 │5000 │2 │同上卷 │
│ │ │新北市三峽區中│ │ │P.170、171│
│ │ │山郵局 │ │ │ │
├──┼───┼───────┼─────┼──┼─────┤
│29 │許明景│99年4月7日 │2500 │1 │同上卷 │
│ │ │新竹市農會 │ │ │P.172、173│
├──┼───┼───────┼─────┼──┼─────┤
│30 │陳瑞琪│99年4月7日 │1000 │1 │同上卷 │
│ │ │新竹縣新埔郵局│ │ │P.174、175│
├──┼───┼───────┼─────┼──┼─────┤
│31 │王川井│99年4月7日 │2500 │1 │同上卷 │
│ │ │桃園縣觀音新坡│ │ │P176、177 │
│ │ │郵局 │ │ │ │
├──┼───┼───────┼─────┼──┼─────┤
│32 │林承鴻│99年4月8日 │2500 │1 │同上卷 │
│ │ │臺北市士林劍潭│ │ │P.180、181│
│ │ │郵局 │ │ │ │
└──┴───┴───────┴─────┴──┴─────┘
附表二
┌──┬───┬───────┬─────┬──┬─────┐
│ │ │ │ │ │ │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匯款 ( │被害人匯款│遭擄│備 註 │
│ │ │付款)時間、地 │金額(新台│鴿數│ │
│ │ │點 │幣) │ │ │
├──┼───┼───────┼─────┼──┼─────┤
│1 │曹友義│99年3月4日 │2000 │1 │99他1000 │
│ │ │新北市板橋區合│ │ │P.182、183│
│ │ │作金庫板橋分行│ │ │ │
├──┼───┼───────┼─────┼──┼─────┤
│2 │王清川│99年3月9日 │500 │2 │同上卷 │
│ │ │新竹縣竹北市六│ │ │P.184、185│
│ │ │家郵局 │ │ │ │
├──┼───┼───────┼─────┼──┼─────┤
│3 │劉榮勳│99年3月12日 │2000 │不詳│同上卷 │
│ │ │彰化員林南門郵│ │ │P.187、188│
│ │ │局 │ │ │ │
├──┼───┼───────┼─────┼──┼─────┤
│4 │陳清華│99年3月17日 │2000 │1 │同上卷 │
│ │ │臺中縣太平永豐│ │ │P.189、190│
│ │ │路郵局 │ │ │ │
├──┼───┼───────┼─────┼──┼─────┤
│5 │陳銘凱│99年3月16日 │2000 │1 │同上卷 │
│ │ │新竹縣竹北市農│ │ │P.191、192│
│ │ │會 │ │ │歹徒使用 │
│ │ │ │ │ │0000000000│
│ │ │ │ │ │行動電話 │
├──┼───┼───────┼─────┼──┼─────┤
│6 │蕭輔榮│99年3月17日 │2000 │1 │同上卷 │
│ │ │彰化湳雅郵局 │ │ │P.194、195│
├──┼───┼───────┼─────┼──┼─────┤
│7 │廖榮添│99年3月18日 │2100 │1 │同上卷 │
│ │ │新竹縣某郵局 │ │ │P.196-198 │
├──┼───┼───────┼─────┼──┼─────┤
│8 │黃世木│99年3月18日 │2000 │1 │同上卷 │
│ │ │彰化芬園郵局 │ │ │P.199、200│
├──┼───┼───────┼─────┼──┼─────┤
│9 │張穠潭│99年3月18日 │2000 │1 │同上卷 │
│ │ │南彰化合作金庫│ │ │P.201、202│
├──┼───┼───────┼─────┼──┼─────┤
│10 │洪雅玲│99年3月23日 │2000 │1 │同上卷 │
│ │ │台中市某家超商│ │ │P.203、204│
│ │ │內之ATM │ │ │ │
├──┼───┼───────┼─────┼──┼─────┤
│11 │連健峰│99年3月24日 │2000 │不詳│同上卷 │
│ │ │苗栗縣內某處合│ │ │P.205、206│
│ │ │作金庫 │ │ │ │
├──┼───┼───────┼─────┼──┼─────┤
│12 │潘仕偉│99年3月29日 │2200 │1 │同上卷 │
│ │ │桃園縣合作金庫│ │ │P.207、208│
│ │ │龍潭分行 │ │ │ │
└──┴───┴───────┴─────┴──┴─────┘
附表三
┌──┬───┬─────┬───────┬─────┬──┬─────┐
│ │ │ │ │ │ │ │
│編號│被害人│被告古兆源│被害人向被告黃│被害人付款│遭擄│備 註│
│ │ │恐嚇取財時│永海付款之時間│金額(新台│鴿數│ │
│ │ │間 │、地點 │幣) │ │ │
├──┼───┼─────┼───────┼─────┼──┼─────┤
│1 │陳易成│99年3月22 │99年3月23日 │2000 │1 │99他1000 │
│ │ │日20時46分│苗栗縣頭份交流│ │ │P.209、210│
│ │ │許 │道旁之麥當勞內│ │ │ │
├──┼───┼─────┼───────┼─────┼──┼─────┤
│2 │徐享鈞│99年3月23 │99年3月24日 │2000 │1 │同上卷 │
│ │ │日17時31分│苗栗縣公館交流│ │ │P.211、212│
│ │ │許 │道附近之橋下處│ │ │ │
├──┼───┼─────┼───────┼─────┼──┼─────┤
│3 │徐文彬│99年3月23 │99年3月23日 │2500 │1 │同上卷 │
│ │ │日10時25分│徐文彬位於新竹│ │ │P.214、215│
│ │ │許 │市○○路住家 │ │ │ │
├──┼───┼─────┼───────┼─────┼──┼─────┤
│4 │湯振宏│99年3月23 │99年3月24日 │4000 │2 │同上卷 │
│ │ │日17時15分│苗栗縣公館交流│ │ │P.216-218 │
│ │ │許 │道附近之橋下處│ │ │ │
├──┼───┼─────┼───────┼─────┼──┼─────┤
│5 │林萬生│99年3月24 │99年3月24日 │2000 │1 │同上卷 │
│ │ │日7時47分 │苗栗縣頭份交流│ │ │P.219、220│
│ │ │許 │道旁 │ │ │ │
└──┴───┴─────┴───────┴─────┴──┴─────┘
附表四(追加起訴部分)
┌──┬────────┬──────┬──┬─────┐
│編號│ 被 害 人 │被告古兆源恐│遭擄│備註 │
│ │ │嚇取財時間 │鴿數│ │
├──┼────────┼──────┼──┼─────┤
│1 │張文哲 │99年11月21 │3 │100偵1294 │
│ │ │日21時 │ │P.14-16 │
├──┼────────┼──────┼──┼─────┤
│2 │林銘河 │99年11月21 │1 │同上卷 │
│ │ │日19時許 │ │P.22-24 │
├──┼────────┼──────┼──┼─────┤
│3 │蔡文斌(追加起訴│99年11月21 │3 │同上卷 │
│ │書誤載為蔡文彬,│日18時許 │ │P.18-20 │
│ │應予更正) │ │ │ │
├──┼────────┼──────┼──┼─────┤
│4 │康智霖 │99年11月21 │1 │同上卷 │
│ │ │日10時許 │ │P.26-28 │
└──┴────────┴──────┴──┴─────┘
附表五
┌──┬────────┬──────────────────┐
│編號│被告古兆源購買賽│ 主 文 │
│ │鴿之時間 │ │
├──┼────────┼──────────────────┤
│ 1 │民國98年7月20日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前3日內之某日 │ │
├──┼────────┼──────────────────┤
│ 2 │98年7月20日至同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月22日間某日 │ │
├──┼────────┼──────────────────┤
│ 3 │98年11月17日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4 │99年3月17日前三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日內之某日 │ │
├──┼────────┼──────────────────┤
│ 5 │99年3月17日至同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月22日間某日 │ │
├──┼────────┼──────────────────┤
│ 6 │99年3月30日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7 │99年3月31日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8 │99年4月2日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9 │99年4月6日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0 │99年4月8日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1 │99年11月21日 │古兆源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表六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附表一之1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2 │附表一之2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3 │附表一之3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4 │附表一之4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5 │附表一之5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6 │附表一之6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7 │附表一之7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8 │附表一之8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9 │附表一之9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0 │附表一之10│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1 │附表一之11│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2 │附表一之12│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3 │附表一之13│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4 │附表一之14│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5 │附表一之15│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6 │附表一之16│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7 │附表一之17│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8 │附表一之18│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9 │附表一之19│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20 │附表一之20│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21 │附表一之21│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22 │附表一之22│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23 │附表一之23│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24 │附表一之24│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25 │附表一之25│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26 │附表一之26│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27 │附表一之27│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28 │附表一之28│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29 │附表一之29│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30 │附表一之30│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31 │附表一之31│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32 │附表一之32│古兆源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七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
│1 │附表三之1 │古兆源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
│ │ │黃永海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
├──┼─────┼──────────────────┤
│2 │附表三之2 │古兆源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
│ │ │黃永海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
├──┼─────┼──────────────────┤
│3 │附表三之3 │古兆源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
│ │ │黃永海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
├──┼─────┼──────────────────┤
│4 │附表三之4 │古兆源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黃永海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5 │附表三之5 │古兆源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
│ │ │黃永海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
└──┴─────┴──────────────────┘
附表八
┌──┬──────┬──────────────────┐
│編號│被告黃永海購│主 文 │
│ │買賽鴿之時間│ │
├──┼──────┼──────────────────┤
│ 1 │99年3月4日 │黃永海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2 │99年3月9日 │黃永海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3 │99年3月16日 │黃永海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4 │99年3月23日 │黃永海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5 │99年3月29日 │黃永海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表九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
│ 1 │附表二之1 │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 │附表二之2 │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 │附表二之3 │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 │附表二之4 │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5 │附表二之5 │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6 │附表二之6 │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 │附表二之7 │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8 │附表二之8 │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9 │附表二之9 │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0 │附表二之10│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1 │附表二之11│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2 │附表二之12│黃永海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十
┌──┬─────┬────────────────────┐
│編號│犯罪事實 │主 文 │
├──┼─────┼────────────────────┤
│ 1 │附表四之1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
│ │ │號)沒收。 │
├──┼─────┼────────────────────┤
│ 2 │附表四之2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
│ │ │號)沒收。 │
├──┼─────┼────────────────────┤
│ 3 │附表四之3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
│ │ │號)沒收。 │
├──┼─────┼────────────────────┤
│ 4 │附表四之4 │古兆源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
│ │ │號)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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