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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明
2號5樓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147號、100 年度偵字第415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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