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智易,4,2012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明


2號5樓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147號、100 年度偵字第415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