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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林清雄
被 告 葉愛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竹交簡字第654號過失傷害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交通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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