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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瑾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瑾鵬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已駕車發生車禍,竟忽視他人之生命、未救護被害人即行逃逸,對被害人所造成之身心損害甚大,惟其犯後於偵訊時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復考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工程師、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 、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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