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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郭振緯
被 告 鄭存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2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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