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滕佩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滕佩忠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表附卷可憑」,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