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本件犯罪事實:
- (一)鍾時益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
- (二)案經馬晁融、陳孝永、黃裕發、魏瑞民、楊于正、林道明
- 二、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鍾時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
- (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0年4月18日北營字第
- (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誠分行100年4月11日國世忠誠字第
- (四)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100年5月5日華建
- (五)被害人馬晁融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六)被害人陳孝永於警詢時之指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
- (七)被害人楊孟釗於警詢時之陳述、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八)被害人何良佑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1份
- (九)被害人郭慧華於警詢時之陳述、板信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
- (十)被害人曾鈺旻於警詢時之陳述、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份、
- (十一)被害人王子喬於警詢時之陳述、郵局匯款單1份、拍賣
- (十二)被害人蘇宥榕於警詢時之陳述、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及網
- (十三)被害人黃裕發於警詢時之指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
- (十四)被害人魏瑞民於警詢時之指述、華南銀行活期性存款憑
- (十五)被害人楊于正於警詢時之指述、新光銀行存摺影本1份
- (十六)被害人林道明於警詢時之指述、龍井鄉農會自動櫃員機
- (十七)被害人簡銘琨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十八)被害人李宏義於警詢時之陳述、拍賣網頁資料1份、臺
- (十九)被害人陳詩涵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二十)被害人鄒惟哲於警詢時之指述、陽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二一)被害人游佳樺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 (二二)被害人徐林茂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存摺影本1份、桃
- (二三)被害人辜長智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二四)被害人劉坤宗於警詢時之陳述、陽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二五)被害人陳曉玲於警詢時之指述、郵局存摺影本1份、拍
- (二六)被害人曹筱梅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二七)被害人李奇威於警詢時之指述、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
- (二八)被害人王金春於警詢時之陳述、家庭金融交易明細紀錄
- (二九)被害人李鴻智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
- (三十)被害人賴琦文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 (三一)被害人張圳涵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三二)被害人郭妙琳於警詢時之指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 (三三)被害人徐秉立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三四)被告鍾時益於偵訊時雖辯稱:我原本沒有要借給林正昌
- (三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揭犯行堪以認定
- (三六)至聲請人移送併案辦理之被告幫助「林正昌」等人詐欺
- 三、論罪科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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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時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458、5665號)及移送本院併案辦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08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時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鍾時益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恐嚇他人交付贖金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供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他人使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00 年3 月4 日至100 年3 月5 日間某時許,在臺北市○○○路附近,以黑貓宅急便將其所有之臺北永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吉郵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寄至臺中市○○區○○路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正昌」之詐騙集團成員,以供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林正昌」所屬詐騙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行。
嗣「林正昌」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鍾時益名義之上開帳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誘使如附表所示等人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鍾時益前揭3 家金融帳戶內,旋均遭人提領一空。
嗣如附表所示等人察覺受騙,乃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馬晁融、陳孝永、黃裕發、魏瑞民、楊于正、林道明、陳詩涵、鄒惟哲、辜長智、陳曉玲、李奇威、賴琦文、張圳涵、郭妙琳、徐秉立、曾鈺旻等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本院併案辦理。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鍾時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
(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0 年4 月18日北營字第1001800907號函、100 年3 月23日北營字第1001800713號函暨檢附之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份。
(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誠分行100 年4 月11日國世忠誠字第1000000023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0 年3 月份交易明細各1 份、活期存摺影本1 份。
(四)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100 年5 月5 日華建存字第1001000002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 份。
(五)被害人馬晁融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網路對話資料1 份。
(六)被害人陳孝永於警詢時之指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七)被害人楊孟釗於警詢時之陳述、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八)被害人何良佑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1 份、網路對話資料1 份、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九)被害人郭慧華於警詢時之陳述、板信銀行交易明細表1 份、網路對話資料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十)被害人曾鈺旻於警詢時之陳述、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 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十一)被害人王子喬於警詢時之陳述、郵局匯款單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十二)被害人蘇宥榕於警詢時之陳述、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及網路帳戶資料各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 份。
(十三)被害人黃裕發於警詢時之指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及網路帳戶資料各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 份。
(十四)被害人魏瑞民於警詢時之指述、華南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 份。
(十五)被害人楊于正於警詢時之指述、新光銀行存摺影本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十六)被害人林道明於警詢時之指述、龍井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梨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十七)被害人簡銘琨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份。
(十八)被害人李宏義於警詢時之陳述、拍賣網頁資料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十九)被害人陳詩涵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二十)被害人鄒惟哲於警詢時之指述、陽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二一)被害人游佳樺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份。
(二二)被害人徐林茂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存摺影本1 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份。
(二三)被害人辜長智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鎮街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二四)被害人劉坤宗於警詢時之陳述、陽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份。
(二五)被害人陳曉玲於警詢時之指述、郵局存摺影本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二六)被害人曹筱梅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份。
(二七)被害人李奇威於警詢時之指述、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二八)被害人王金春於警詢時之陳述、家庭金融交易明細紀錄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二九)被害人李鴻智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三十)被害人賴琦文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三一)被害人張圳涵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三二)被害人郭妙琳於警詢時之指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1 份、拍賣網頁資料1 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三三)被害人徐秉立於警詢時之指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深水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三四)被告鍾時益於偵訊時雖辯稱:我原本沒有要借給林正昌,是他一直拜託我,我才借給他,我只有將提款卡寄給林正昌,我不知道林正昌是不是要亂來,我沒有跟林正昌共謀,所以我不認罪云云。
然按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提款卡及密碼,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報章媒體復一再披露詐騙集團為規避查緝,故使用他人帳戶以遂行詐欺之不法犯罪態樣,被告為智慮健全、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
且被告任意交付上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他人,該人既有使用帳戶之需,竟不思自行申辦,反大費周章收集他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使用,顯與一般交易常情相悖,則其用途實屬可疑,足證被告應可預見上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竟仍將上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該來路不明之人,是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該人之犯罪態樣係以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供詐欺之用,惟其顯具縱有人以其名義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自明。
(三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六)至聲請人移送併案辦理之被告幫助「林正昌」等人詐欺被害人曾鈺旻之犯罪事實部分,與聲請人聲請之幫助詐欺部分有實質上一行為之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鍾時益交付上揭其所有之3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供人不法使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且其所為提供他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又被告係以1 個提供3 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等為29次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1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爰審酌被告任意交付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詐騙集團,充作轉向詐欺集團詐騙取財之工具,非但徒增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詐騙集團得以順遂詐欺取財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手段、情節、交付帳戶之數量為3 個、目的、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一、匯款至被告鍾時益所有之永吉郵局帳戶部分:
┌──┬───┬─────┬─────────┬────┬────┐
│編號│被害人│受騙時間 │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受騙金額│
├──┼───┼─────┼─────────┼────┼────┤
│ 1 │馬晁融│100 年3 月│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0 年3 │新臺幣 │
│ │(告訴│7 日22時許│廣告佯售APPLE電腦 │月8 日19│(下同 │
│ │人) │ │ │時57分許│)5000元│
├──┼───┼─────┼─────────┼────┼────┤
│ 2 │陳孝永│100 年3 月│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0 年3 │8000元 │
│ │(告訴│8 日19時30│廣告佯售RICHO GRD3│月8 日21│ │
│ │人) │分許 │相機 │時3分 許│ │
├──┼───┼─────┼─────────┼────┼────┤
│ 3 │楊孟釗│100 年3 月│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0 年3 │4530元 │
│ │ │8 日某時 │廣告佯售SUPER JUNI│月8 日19│ │
│ │ │ │OR演唱會門票 │時12分許│ │
├──┼───┼─────┼─────────┼────┼────┤
│ 4 │何良佑│100 年3 月│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0 年3 │3000元 │
│ │ │8 日10時許│廣告佯售iPhone 4-3│月8 日22│ │
│ │ │ │2G型行動電話 │時51分許│ │
├──┼───┼─────┼─────────┼────┼────┤
│ 5 │郭慧華│100 年3 月│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0 年3 │16000元 │
│ │ │8 日19時22│廣告佯售Apple 筆電│月8 日19│ │
│ │ │分許 │-MacBook Pro13筆記│時22分許│ │
│ │ │ │型電腦 │ │ │
├──┼───┼─────┼─────────┼────┼────┤
│ 6 │曾鈺旻│100 年3 月│在露天拍賣網路刊登│100 年3 │4000元 │
│ │ │8 日 │廣告佯售相機 │月8 日23│ │
│ │ │ │ │時03分許│ │
└──┴───┴─────┴─────────┴────┴────┘
二、匯款至被告鍾時益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部分:
┌──┬───┬────┬─────────┬────┬────┐
│編號│被害人│受騙時間│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受騙金額│
├──┼───┼────┼─────────┼────┼────┤
│ 1 │王子喬│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5480元 │
│ │ │月6 日某│站刊登廣告佯售PSP │月7 日13│ │
│ │ │時許 │主機 │時2 分許│ │
├──┼───┼────┼─────────┼────┼────┤
│ 2 │蘇宥榕│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5881元 │
│ │ │月6 日13│站刊登廣告佯售PSP │月8 日15│ │
│ │ │時45分許│主機 │時22分許│ │
├──┼───┼────┼─────────┼────┼────┤
│ 3 │黃裕發│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7980元 │
│ │(告訴│月6 日17│站刊登廣告佯售Gar-│月7 日10│ │
│ │人) │時6 分許│min Nuvi1480衛星導│時56分許│ │
│ │ │ │航 │ │ │
├──┼───┼────┼─────────┼────┼────┤
│ 4 │魏瑞民│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8200元 │
│ │(告訴│月6 日14│站刊登廣告佯售電玩│月7 日12│ │
│ │人) │時38分許│達人全新PS3 主機 │時30分許│ │
│ │ │ │160 G 木炭黑 │ │ │
└──┴───┴────┴─────────┴────┴────┘
三、匯款至被告鍾時益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部分:
┌──┬───┬────┬─────────┬────┬────┐
│編號│被害人│受騙時間│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受騙金額│
├──┼───┼────┼─────────┼────┼────┤
│ 1 │楊于正│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8680元 │
│ │(告訴│月6 日16│站刊登廣告佯售App-│月7 日12│ │
│ │人) │時37分許│le iPod │時36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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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道明│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4530元 │
│ │(告訴│月6 日11│站刊登廣告佯售Mul-│月7 日10│ │
│ │人) │時29分許│ti-Touch彩色螢幕Ap│時42分許│ │
│ │ │ │ple iPod nano 16G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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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簡銘琨│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6980元 │
│ │ │月5 日21│站刊登廣告佯售快譯│月6 日21│ │
│ │ │時許 │通MD7000電腦辭典 │時27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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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宏義│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10380元 │
│ │ │月5 日23│站刊登廣告佯售App-│月7 日13│ │
│ │ │時47分許│le iPod Touch 64G │時4 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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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詩涵│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5180元 │
│ │(告訴│月6 日16│站刊登廣告佯售App-│月8 日14│ │
│ │人) │時2 分許│le iPod nano 16GB │時1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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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鄒惟哲│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5680元 │
│ │(告訴│月6 日11│站刊登廣告佯售SON-│月6 日12│ │
│ │人) │時30分許│Y NWZ-A845 MP3隨身│時29分許│ │
│ │ │ │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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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游家樺│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6180元 │
│ │ │月7 日7 │站刊登廣告佯售App-│月7 日12│ │
│ │ │時48分許│le iPod Touch 8GB │時1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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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徐林茂│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2330元 │
│ │ │月6 日17│站刊登廣告佯售SAM-│月7 日9 │ │
│ │ │時33分許│SUNG Q2 MP4 8GB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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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辜長智│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3680元 │
│ │(告訴│月6 日16│站刊登廣告佯售SON-│月8 日8 │ │
│ │人) │時50分許│Y 16G MP4隨身聽NWZ│時27分許│ │
│ │ │ │-S7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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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劉坤宗│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5180元 │
│ │ │月5 日16│站刊登廣告佯售快譯│月8 日10│ │
│ │ │時19分許│通MD6900電腦辭典 │時58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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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曉玲│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5880元 │
│ │(告訴 │月6 日11│站刊登廣告佯售iPod│月6 日21│ │
│ │人) │時12分許│Classic 160G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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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曹筱梅│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3280元 │
│ │ │月6 日中│站刊登廣告佯售電子│月6 日21│ │
│ │ │午某時許│辭典 │時33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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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李奇威│100 年3 │在YAHOO奇摩拍賣網 │100年3月│6680元 │
│ │(告訴│月6 日11│站刊登廣告佯售MP3 │6日15時 │ │
│ │人) │時53分許│隨身聽 │31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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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王金春│100年3月│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5052元 │
│ │ │6 日12時│站刊登廣告佯售無敵│月6 日22│ │
│ │ │39分許 │CD-865電腦辭典 │時51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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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李鴻智│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1100元 │
│ │ │月6 日12│站刊登廣告佯售MP5 │月6 日18│ │
│ │ │時09分時│遊戲機 │時47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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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賴琦文│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6780元 │
│ │(告訴│月5 日16│站刊登廣告佯售iPod│月6 日10│ │
│ │人) │時34分許│Touch多媒體播放器 │時27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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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張圳涵│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4380元 │
│ │(告訴│月6 日17│站刊登廣告佯稱欲售│月7 日12│ │
│ │人) │時24分許│SONY Walkman 16GB │時52分許│ │
│ │ │ │數位隨身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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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郭妙琳│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6080元 │
│ │(告訴│月5 日23│站刊登廣告佯稱欲售│月8 日13│ │
│ │人) │時31分許│無敵CD-875電腦辭典│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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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徐秉立│100 年3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100 年3 │5580元 │
│ │(告訴│月5 日23│站刊登廣告佯稱欲售│月7 日10│ │
│ │人) │時16分許│快譯通MD2200電腦辭│時4 分許│ │
│ │ │ │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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