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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許陽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陶建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本院100 年度竹簡字第105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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