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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明仁
被 告 紀素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則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明仁因被告紀素美犯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保字第6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紀素美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劉明仁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接受執行函稿、具保人及被告戶役政資料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再字第99號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送達證書影本3份在卷可憑。
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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