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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文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文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葉文銘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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