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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林文彬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0年9月5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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