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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姜乙蓁
被 告 黃建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正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乙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姜乙蓁因被告黃建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刑保字第9900059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黃建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千元,由具保人姜乙蓁繳納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
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均未見被告按時到案,且拘提無著,並經該署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以100 年度竹檢家執正緝字第1155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91 號刑事判決、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779 號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字第1419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送達證書2 份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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