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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冠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冠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冠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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