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聲,1055,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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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凱徽
受刑人 即
被 告 黃華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法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凱徽因被告黃華壬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刑保工字第029 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黃華壬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林凱徽繳納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

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未見被告按時到案;

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執行,亦經該署函覆拘提未獲,無法代為執行;

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以100 年度竹檢家執法緝字第1168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拘提未獲函、100 年執助字第1349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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