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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燦
張宗惠
陳榮保
許曉綾
陳江源
陳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執聲字第803 號,偵查案號:99年度選偵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賄款現金合計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榮燦、張宗惠、陳榮保、許曉綾、陳江源、陳清枝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8 月11日確定。
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李榮燦所有新臺幣(下同)500 元、張宗惠所有2,500 元、陳榮保所有500 元、許曉綾所有2,000 元、陳江源所有1,000 元、陳清枝所有500 元,為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賄款現金500 元、2,500 元、500 元、2,000 元、1,000 元、500 元,合計7,000 元(保管字號:99年度保管字第822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選他字第26號偵查卷第114 頁),分別係被告李榮燦、張宗惠、陳榮保、許曉綾、陳江源、陳清枝等6 人所有,且係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之選舉受賄犯罪所得之物一節,業據被告6 人供承無訛(見同上偵查卷第11頁、第22頁、第39頁、第46頁、第75頁、第82頁),又被告6 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 月28日以99年度選偵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1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8 月11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0813 號處分書駁回確定,嗣被告6 人所受前揭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10813 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法條,聲請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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