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聲,1097,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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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 年度執聲字第8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文壽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高雄市警察局(於99年6月4日以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099001655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7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8 月18日確定,惟扣案之偽藥SVS (NT080 、NT090 )15盒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固分有明文。

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文壽因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陳列偽藥罪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此有該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5717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偽藥。

揆諸上開說明,裁定沒收與否,即以扣案之上開偽藥是否為違禁物為斷,然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偽藥之刑責,則扣案之「SVS 」膠囊15盒,雖屬偽藥,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非屬違禁物,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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