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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福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福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福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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