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聲,1126,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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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光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光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光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光亮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42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242 號刑事判決書、99年度易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408號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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