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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84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驗餘淨重玖點捌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叄包(合計毛重叄點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9年11月3 日17時55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鄉里○○路○ 段333 巷39號,查獲被告謝國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毛重共計14.46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共計3.05公克)。
經查,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 年7 月28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毛重共計14.46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毛重共計3.05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保管字號:99白保管字第195 號,參99毒偵1902號卷第82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9.87公克(驗餘淨重9.84公克),有該實驗室100 年1 月3 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9160 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參同卷第108 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
另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保管字號:99安保管字第412 號,參同卷第82-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二)綜上,前開扣案物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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