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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惠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惠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惠貞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江惠貞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竹北簡易庭、竹東簡易庭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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