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聲,891,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瑋犯無故侵入住宅罪等案件共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李文瑋因犯無故侵入住宅罪等案件共1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

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之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6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