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聲,899,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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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秋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秋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許秋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

附表編號1 、2 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附表編號4 、5 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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