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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展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43 號、100 年度執字第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展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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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日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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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用二│有期徒│100 年│本院100 年│100 年5 │ │100 年5 │
│一│級毒品│刑4 月│2 月16│度竹簡字第│月11日 │ 均同左 │月30日 │
│ │ │ │日 │453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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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妨害│有期徒│99年9 │本院100 年│100 年6 │ │100 年7 │
│二│臨時召│刑3 月│月20日│度竹簡字第│月27日 │ 均同左 │月18日 │
│ │集罪 │ │ │469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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