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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承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承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劉承鑫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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