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志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袁從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光志自民國壹佰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光志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雖否認犯行,惟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而被告自承住在伯公廟,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 年6 月3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重大,而其羈押原因尚在,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保後續之審判、執行得以順利進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9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