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訴,263,201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民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37 號、第2755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3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民樹業於民國100 年9 月4 日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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