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訴,353,201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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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豪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258號、第8770號、第8771號、第8772號、第10156 號、第10157號、第10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豪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里○ 鄰○○街23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起執行羈押,復於101年3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被告陳昱豪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目前父親病情惡化,希望安頓家裡再去服刑,並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核被告陳昱豪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所列羈押之理由,但被告陳昱豪於本院審理程序已對於其所犯之犯行全部坦承,且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1日審理本案,關於被告陳昱豪部分業經辯論終結,如命具保亦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准予被告陳昱豪於提出新臺幣5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竹市香山區○○里○ 鄰○○街23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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