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附民,23,2011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賴水源
被 告 彭士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士薰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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