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祺揚
黃銀丹
被 告 鍾仕綺
劉憲治
彭俊源即彭康駿
劉博明
葉瑋中
黃珈豪
林俊雄
何駿逸即何宗洋
沈羽晨
沈能光
黃春蘭
沈聲榜
徐偉勛
朱文弘
鍾珉哲
鍾東崇
徐淑鳳
彭柏雄
彭尚豪
李碧琳
鄭博洋
鄭文龍
范智評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4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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