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0,附民,47,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謝幸蓉
法定代理人 張茜雁
被 告 徐丞君
吳嘉豐
上列被告徐丞君、吳嘉豐於民國94年4 月8 日間共同犯殺人罪,在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 號殺人案件審理中,經原告以被害人謝明良之子女身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87,325 元,非屬簡易訴訟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因內容尚屬繁雜,非經較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建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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