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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蔡孟容
被 告 馮建文
被 告 李光治
上被告馮建文、李光治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1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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