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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戴淑惠
被 告 曾照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83 號案件審理中,被害人即原告於本院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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