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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振隆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振隆所犯肇事逃逸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就肇事逃逸部分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就肇事逃逸部分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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