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1,審交附民,9,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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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月娥
被 告 林玲玉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26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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