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1,審智易,11,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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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壹、構成犯罪事實:
  4. 一、盧世詮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
  5. 二、詎盧世詮不知悔改,現仍於緩刑期間內,竟分別於下列時地
  6. (一)盧世詮明知「米奇」、「小熊維尼」、「白雪公主」等商
  7. (二)盧世詮明知其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DVD影
  8. (三)嗣於100年10月16日下午2時40分許,為警據報而在上址
  9. 三、案經得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10. 貳、程序部分:
  11. 一、被告盧世詮於警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
  12.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曾冠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第9844
  13.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貼紙及附表二侵害著作權之DVD
  14. 四、告訴代理人曾冠華於100年10月16日查獲前蒐證拍攝之錄影
  15. 五、告訴人「得利公司」出具之鑑識證明書1份(見第9844號卷
  16. 六、「迪士尼公司」委託「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律師所出具
  17. 七、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0張、扣案盜版光碟光碟播放內容翻拍照
  18.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19. 一、適用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7條規定:
  20. (一)新舊法比較之原則:
  21. (二)本案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22. 二、論罪:
  23. (一)核被告盧世詮就上開構成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為,係犯
  24. (二)包括一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
  25. 三、科刑:
  26.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27. (二)主刑:審酌盧世詮前已有1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院判
  28. (三)從刑(沒收):
  29. 伍、適用法律依據:
  30.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
  31. 二、實體法方面: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32.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3.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世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844號、101 年度偵字第858 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世詮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仿冒商標圖樣貼紙及現金新臺幣叁仟陸佰貳拾柒元,均沒收之。

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仿冒影音光碟,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盧世詮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761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0月、緩刑5 年確定(不構成累犯)。

二、詎盧世詮不知悔改,現仍於緩刑期間內,竟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述行為:

(一)盧世詮明知「米奇」、「小熊維尼」、「白雪公主」等商標圖樣,係「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之著名商標,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使用於書寫紙、信封、貼紙等相關商品,且現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販賣侵害上揭商標專用權之商品。

盧世詮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0 年9 月間某日,在新竹市南大路「後站觀光夜市」,以每張新臺幣(下同)35、40元不等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攤商購入仿冒「米奇」、「小熊維尼」、「白雪公主」等商標圖樣之貼紙,並自100 年9 月間某日起,在新竹市南大路「後站觀光夜市」、新竹縣橫山鄉內灣村及新竹縣竹東鎮某道路旁等處,擺設攤位公開陳列上開仿冒「米奇」、「小熊維尼」、「白雪公主」商標圖樣之貼紙,再以每張100元至250 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往來顧客牟利。

(二)盧世詮明知其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DVD 影音光碟之視聽著作,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而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非經「得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盧世詮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之犯意,於100 年10月16日,在新竹縣橫山鄉○○村○○路000 號前擺設攤位,並以每部影片100 元之價格,販售散布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盜版DVD 影音光碟予不特定之往來顧客牟利。

(三)嗣於100 年10月16日下午2 時40分許,為警據報而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仿冒商標圖樣貼紙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盜版DVD 影音光碟及現金3,627 元等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得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盧世詮所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散布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此合先敘明。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盧世詮於警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見100 年度偵字第9844號卷【下稱第9844號卷】第3 至9 、61至62、139 至142 、151 至153頁 ,本院卷第27、56、64、78至79、81至82頁)。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曾冠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第9844號卷第11至13、139 至142 頁)。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貼紙及附表二侵害著作權之DVD影音光碟(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第9844號卷第26至29頁)。

四、告訴代理人曾冠華於100 年10月16日查獲前蒐證拍攝之錄影光碟1 片。

五、告訴人「得利公司」出具之鑑識證明書1 份(見第9844號卷第22頁)。

六、「迪士尼公司」委託「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律師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3 份(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見第101 年度偵字第858 號卷第40至51頁)。

七、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0張、扣案盜版光碟光碟播放內容翻拍照片12張(見第9844號卷第33至43頁)。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適用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7條規定:

(一)新舊法比較之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

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

是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

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

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

例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暨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

反之,法律之修正為無關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故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者,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

準此,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29日公布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商標法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商標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新法或舊法之適用。

反之,商標法之修正為無關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者,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商標法論處。

(二)本案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罪於100 年6 月29日商標法公布修正,101 年7 月1 日施行後,改列於商標法第97條,其法定刑度均未修正,僅增訂為經由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刑罰實質未更異,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

揆諸前揭說明,修正前後之商標法之法定本刑均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應適用現行與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

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義務沒收主義,規定於100 年6 月29日商標法公布修正,101 年7 月1 日施行後,改列於商標法第98條,均屬義務沒收規定,僅為部分文字修正,刑罰實質未更異,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況商標法經前揭修正施行,依據法律整體適用及從刑附屬主刑原則,從刑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沒收規定,應適用現行與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

二、論罪:

(一)核被告盧世詮就上開構成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另就上開構成犯罪事實欄二(二)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

(二)包括一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盧世詮就上開構成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示之時間至為警查獲之日止,以營業之方式販賣前述屬仿冒「迪士尼」商標之貼紙,其犯行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決定所為,且客觀上亦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手法持續進行,未曾間斷,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故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單純一罪。

三、科刑: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被告盧世詮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第50條第1項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上揭條文增訂但書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1 號法律問題及臨時提案結論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之宣告刑,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

另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雖屬最重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之宣告刑,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依上述說明,為保障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被告行為後即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故本院無庸就上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間為應執行刑之諭知,先予說明。

(二)主刑:審酌盧世詮前已有1 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 年確定之前科,且有其他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繫屬中(101 年度智訴字第24號),竟不知悔改,為貪圖小利而販賣未經告訴人「得利公司」授權之盜版影音光碟及仿冒「迪士尼公司」商標之商品,而對該等真正智慧財產權人及商標權利人之之商譽、營業及合法商家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及其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卻迄今未能履行,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配合將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以促進訴訟,對於「妥速審判」所要求之促進訴訟功能頗有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違反商標法部分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從刑(沒收):1、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仿冒「迪士尼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2、又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係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3、另扣案之現金3,627 元為被告所有,且業據被告供稱係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8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為他人所為前2 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 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張)    │
├──┼─────────────┼──────────┤
│ 1  │仿冒「米奇」系列貼紙      │2                   │
├──┼─────────────┼──────────┤
│ 2  │仿冒「小熊維尼」系列貼紙  │12                  │
├──┼─────────────┼──────────┤
│ 3  │仿冒「白雪公主」系列貼紙  │4                   │
├──┴─────────────┼──────────┤
│      合          計            │18                  │
└────────────────┴──────────┘
附表二:
┌──┬────────────┬──────┬────┐
│編號│光碟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DVD數量 │
├──┼────────────┼──────┼────┤
│ 1  │宮崎駿卡通全集          │得利公司    │ 10片   │
├──┼────────────┼──────┼────┤
│ 2  │宮崎駿卡通全集2         │同上        │ 10片   │
├──┼────────────┼──────┼────┤
│ 3  │花園寶寶-烏西蒂西玩球去 │同上        │ 3片    │
├──┼────────────┼──────┼────┤
│ 4  │花園寶寶-烏西蒂西在哪裡 │同上        │ 4片    │
├──┼────────────┼──────┼────┤
│ 5  │天線寶寶-一起摘水果     │同上        │ 1片    │
├──┼────────────┼──────┼────┤
│ 6  │天線寶寶-野生動物園     │同上        │ 2片    │
├──┼────────────┼──────┼────┤
│ 7  │天線寶寶-好可愛的髮型   │同上        │ 4片    │
├──┼────────────┼──────┼────┤
│ 8  │天線寶寶-越熱鬧越有趣   │同上        │ 1片    │
├──┼────────────┼──────┼────┤
│ 9  │魔髮奇緣                │同上        │ 6片    │
├──┼────────────┼──────┼────┤
│ 10 │米妮的化妝舞會          │同上        │ 5片    │
├──┼────────────┼──────┼────┤
│ 11 │跑車接力賽              │同上        │ 2片    │
├──┼────────────┼──────┼────┤
│ 12 │米奇的戶外活動          │同上        │ 3片    │
├──┼────────────┼──────┼────┤
│ 13 │姆姆抱抱5-新島大冒險    │同上        │ 3片    │
├──┼────────────┼──────┼────┤
│ 14 │姆姆抱抱6-新朋友酷弟    │同上        │ 3片    │
├──┼────────────┼──────┼────┤
│ 15 │查理與蘿拉10            │同上        │ 1片    │
├──┼────────────┼──────┼────┤
│ 16 │查理與蘿拉11            │同上        │ 3片    │
├──┼────────────┼──────┼────┤
│ 17 │Cars闖天關:拖線狂想曲  │同上        │ 3片    │
├──┼────────────┼──────┼────┤
│ 18 │Cars2:世界大賽         │同上        │ 23片   │
├──┼────────────┼──────┼────┤
│ 19 │功夫熊貓2               │同上        │ 8片    │
├──┼────────────┼──────┼────┤
│ 20 │龍貓                    │同上        │ 2片    │
├──┼────────────┼──────┼────┤
│ 21 │崖上的波妞              │同上        │ 2片    │
├──┼────────────┼──────┼────┤
│ 22 │神偷奶爸                │同上        │ 2片    │
├──┼────────────┼──────┼────┤
│ 23 │史瑞克4:快樂4神仙       │同上        │ 2片    │
├──┼────────────┼──────┼────┤
│ 24 │天外奇蹟                │同上        │ 1片    │
├──┼────────────┼──────┼────┤
│ 25 │玩具總動員3             │同上        │ 2片    │
├──┼────────────┼──────┼────┤
│ 26 │里約大冒險              │同上        │ 3片    │
├──┼────────────┼──────┼────┤
│ 27 │冰原歷險記3:恐龍現身   │同上        │ 1片    │
├──┼────────────┼──────┼────┤
│ 28 │飆風雷哥                │同上        │ 2片    │
├──┴────────────┼──────┴────┤
│       合      計             │            112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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