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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聲字第6號
被 告 邱俊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1 年1 月19日經本院羈押,聲請人所犯之罪非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且無勾串證人之虞,聲請人未到庭係因在長居在外,胞弟接獲開庭通知後,無法聯絡,非故意逃避,且本案定於101 年3 月6 日宣判,請准予聲請人交保,以利理相關事宜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逃匿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犯罪嫌重大,認有逃亡之事實,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101 年1 月19日執行羈押。
茲查被告就施用吸用毒品犯行,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與公訴人協商,就聲請人2 次施用一級毒品之犯行、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聲請人同意各受有期徒刑7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經本院依協商程序,於101年3 月6 日宣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2 年4 月,本院認聲請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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