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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泳勝
七樓之7
選任辯護人 張啓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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