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1,易,237,201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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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玲琦即陳玲琦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玲琦因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連玲琦因目前日常生活自理需人協助,受心智障礙影響,認知功能有明顯缺陷,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十分有限,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達不能之程度(或謂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經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鑑定,有該院102年5月17日桃療司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係心神喪失,依首開規定,本案自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欣怡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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