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張書瑋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天」之成年男子取
- (二)呂翊、呂佩、周京甫及李偉弘分別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
- (三)嗣經警對李易軒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
-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三、證據:
- (一)被告張書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至3頁
- (二)被告呂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2、13、11
- (三)被告呂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26、27、11
- (四)被告周京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39、40、
- (五)被告李偉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2、13、
- (六)證人李易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查卷第58、59頁)。
- (七)通訊監察譯文及門號申登調閱單(見偵查卷第7、8、16
- (八)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書瑋、呂翊、呂佩、周京甫
- 四、論罪科刑:
- (一)論罪:
-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張書瑋、呂佩前均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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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竹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瑋
呂 翊
呂 佩
周京甫
李偉弘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8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書瑋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翊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京甫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偉弘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張書瑋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天」之成年男子取得「天下賭博網站」(網址為http://TS8888.net )管理帳號及密碼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自民國99年10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176 號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上開賭博網站之管理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經營該簽賭網站,在該網站之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簽賭,其方式為分設下線帳號、密碼及開分予其友人李易軒(李易軒所涉賭博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呂翊等賭客,供李易軒等賭客自行上網以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先後多次登入上開供不特定多數人得進入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臺灣職業棒球、美國職業籃球、美國職業棒球及日本職業棒球賽事,其簽注方式係以上開網站公布之賠率為基準,賭客以新臺幣(下同)100 至5,000元之金額下注,以此方式在上揭供不特定人登入之賭博網站內,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並由張書瑋每週向其下線賭客結算1 次,以此方式賭博、經營上揭賭博網站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牟利。
(二)呂翊、呂佩、周京甫及李偉弘分別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網際網路向「天下賭博網站」申請會員,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網路下注帳號、密碼成為上開網站之會員後,分別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內,經由電腦網路設備,自行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先後多次登入上開供不特定多數人得進入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臺灣職業棒球、美國職業籃球、美國職業棒球及日本職業棒球賽事,其簽注方式為:先至網站點選下注金額,每次下注至少點選新臺幣(下同)100 元,再押注哪一隊輸贏,輸贏之賠率依網站上給的倍數而定,例如下注100 元,輸贏倍數如為0.95倍,則押中隊伍可贏得95元,總計可領回195 元賭金,據此類推,以此方式在上揭供不特定人登入之賭博網站內,與該經營賭博網站之組頭及不特定之賭客對賭,並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結清方式結算賭金
(三)嗣經警對李易軒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張書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 至3 頁、118、119頁)。
(二)被告呂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2、13、110 、111 頁)。
(三)被告呂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26、27、113 、114 頁)。
(四)被告周京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39、40、123 、124 頁)。
(五)被告李偉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2、13、107 、108 頁)。
(六)證人李易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查卷第58、59頁)。
(七)通訊監察譯文及門號申登調閱單(見偵查卷第7 、8 、16至23、30至36、43、44、50至53、63至77頁)。
(八)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書瑋、呂翊、呂佩、周京甫及李偉弘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1、被告張書瑋部分:⑴核被告張書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普通賭博罪及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
⑵集合犯:被告張書瑋自99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0 年8 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經營賭博網站,因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⑶想像競合犯:被告張書瑋所犯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3 罪間,係基於一意圖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2、被告呂翊、呂佩、周京甫及李偉弘部分:⑴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
故核被告呂翊、呂佩、周京甫及李偉弘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⑵次按被告呂翊、呂佩、周京甫及李偉弘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內,分別有多次賭博之行為,且渠等所為前後多次賭博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張書瑋、呂佩前均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
被告呂翊、周京甫及李偉弘均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雖不構成累犯,足徵被告張書瑋、呂佩素行尚可;
被告呂佩、周京甫及李偉弘素行良善。
被告張書瑋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而經營賭博網站供人簽賭財物,助長社會僥倖之心理,敗壞社會風氣;
被告呂佩、周京甫及李偉弘猶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竟參與網路簽賭,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助長僥倖投機風氣,惟考量其賭博之時間不長、金額非鉅,且未實際侵害他人個人法益,惡性非鉅,惟念渠等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2條之1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提高為30倍)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姓│時間 │帳號及密碼 │地點 │結清方式 │
│號│名│ │ │ │ │
├─┼─┼─────┼───────┼───────┼─────────┤
│1 │呂│99年10月之│帳號:zun67 │新竹市○○路2 │於每星期一與真實姓│
│ │翊│某日起至同│密碼:S790824 │段162 號四季悅│名年籍不詳綽號「逸│
│ │ │月某日止 │ │舍之租屋處內 │成」之成年男子交付│
│ │ │ │ │ │賭金 │
├─┼─┼─────┼───────┼───────┼─────────┤
│2 │呂│99年10月之│帳號:MO6259 │新竹市○○路2 │於每星期一與真實姓│
│ │佩│某日至同年│密碼:a00000 │段某處四季悅舍│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 │ │12月底之某│ │之租屋處內 │奇」之成年男子交付│
│ │ │日止 │ │ │賭金 │
├─┼─┼─────┼───────┼───────┼─────────┤
│3 │周│99年9 月之│帳號:不詳 │新竹縣橫山鄉大│於每星期一與真實姓│
│ │京│某日至同年│密碼:不詳 │肚村7 鄰永昌街│名年籍不詳自稱「徐│
│ │甫│10月之某日│ │5 號之住處內 │志偉」之成年男子交│
│ │ │止 │ │ │付賭金 │
├─┼─┼─────┼───────┼───────┼─────────┤
│4 │李│99年10月之│帳號:不詳 │新竹市○○街31│於每星期一與真實姓│
│ │偉│某日至同年│密碼:不詳 │巷39號308 室之│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 │弘│12月底之某│ │居處內 │祥」之成年男子交付│
│ │ │日止 │ │ │賭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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