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1,重訴,10,2012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喻軒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喻軒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喻軒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條之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因本案所犯殺人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10月26日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

故本院認被告之上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之審理、判決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1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