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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張紹鉅
張玉珠
謝宏錦
謝羅常英
李君仁
李明珠
呂鳳英
張榮發
陳徐桂蘭
王范梅英
楊淇雁
郭金蘭
劉寶珠
卓鍾美妹
李玉燕
陳仁政
姜明郎
陳劉梅妹
何明坤
曾瑞竹
劉淑芬
李常源
陳冬妹
彭張緞妹
陳張桂妹
范秀珠
張玉玲
陳翠玉
陳秋吟
呂秀娟
鍾寶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
被 告 田素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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