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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閻姵竹
法定代理人 閻國鑫
原 告 閻蔡蘭香
閻桂珍
被 告 彭建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
周志強
上列被告彭建源因犯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 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彭建源及「依民法附賠償責任之人」周志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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