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蔡龍鼎
號
蔡六妹
號
蔡月妹
號
被 告 彭双政
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
徐○豪
兼 上1 人 徐強生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李○昇
號
兼 上1 人 李文仙
法定代理人 號
高小雯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07 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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