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1,附民,20,2012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溫國華
被 告 林予翔 新竹縣竹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緝字第58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刑事程序中主張被告涉嫌侵占等罪嫌,現仍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緝字第589號案件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原告竟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參照),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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