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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周慧玉
李奎樑
被 告 歐進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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