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1,附民,61,201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陳裴芯
被 告 黃國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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