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1,附民,9,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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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張南金即富良工程行
被 告 何新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278 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何新輝被訴竊盜富良工程行所有自大貨車一案,本院審理後未能認定被告何新輝與黃錦椿為此部分竊盜犯罪事實之共犯,亦即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未認定被告何新輝係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何新輝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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